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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住院

      需要住院的参保人→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出示入院通知单、医保卡和身份证) →办理入院手续→住院治疗→出院结算(符合出院标准的参保人持出院通知单、医保卡办理结账手续) →出 院

(一)结算规定

1.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应负担以下费用:

(1)自费费用

(2)先自付费用(即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保服务设施三个目录范围内,规定由参保人先自付部分比例的费用)

(3)起付标准以下费用

(4)共付段自付费用

(5)超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

2.每次住院起付标准

医院等级
在职人员
退休人员
一级医院
500元
350元
二级医院
1000元
700元
三级医院
2000元
1400元

 

 

    3.共付段支付比例

 

医院等级
在职人员
退休人员
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支付
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支付
一级医院
90%
10%
93%
7%
二级医院
85%
15%
89.5%
10.5%
三级医院
80%
20%
86%
14%

 

    

4.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社保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007年度为40187元)的4倍(即2008社保年度封顶线为160748元)。

5.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享受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无需申请。参保人员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累计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后,所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95%比例支付,指定慢性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相应规定的标准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6.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基础上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一个社保年度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含“三个目录”规定应由个人先支付部分费用),累计2000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70%。

7.住院床位费每床日按以下标准结算

 

医院级别
普通病房
监护室
层流病房
门(急)诊留观
一级医院
29.6元
56元
224元
 
二级医院
33.3元
63
252
9元
三级医院
37元
70
280
10元

 

(二)以下情形的异地就医费用可到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办理医疗费零星报销手续:

1.已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在异地选定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

2.因工出差、公派学习以及享受探亲假期间因急性疾病在境内本统筹地区外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

(三)注意事项

1.参保人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必须出示医保卡和身份证。

2.出院后只要因病情需要,符合入院标准就可入院治疗而不需等待15天。

3.住院治疗连续时间每超过90天的,须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在专科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精神病、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的,须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4.住院治疗后符合出院标准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之次日起,所发生费用须个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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